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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西北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党委常委会2014年3月12日会议通过)

(西大党发〔2014〕9号)

为进一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遵循《西北大学章程》各项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校长专题工作会等会议制度。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须由相应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召开及决策程序严格按照《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西北大学校长会议制度》规定执行。需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提交《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文字材料。

三、重视各类决策的事前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咨询论证。各单位提请学校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须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论证评估;涉及不同部门的事先应经过充分沟通协调,涉及院(系)等单位,应事先征求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师生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校重大经济合同等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必须征求学校法律专家意见和审计部门审查。

四、严格政治、对外宣传和保密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学校各项决定,贯彻执行中不得有违背决定的言论和行为;校领导从事校内外活动,代表学校形象,负有全权处置职责范围内事务的权力,同时对所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水平;学校对外宣传、重大事项须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发布;代表学校对外报送的各种材料、统计报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阅后再报,重大事项须经主要校领导签阅后方能报送。

五、精简和规范各种会议、接待等活动。学校大型活动、学术活动、外事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西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西北大学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单位举办的事务性、礼仪性和学术性活动。各单位举办活动确属需要邀请校领导出席的,应提前一周将活动的相关背景、与会人员、会议安排等材料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经办公室协调安排后,报相关校领导审定。

六、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机关各部门对职责范围以内的事,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不等待、不扯皮、不推诿,如确属无法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亦应先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决定;机关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分管领导报告或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请相关校领导决定。

七、进一步发挥基层单位作用。各院、系、所和直属(附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积极主动自行解决;对涉及校机关部门的事,应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能绕过部门向校领导请示,更不能要求领导同志直接批示;教职工的个人问题,应主要依靠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解决,涉及机关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如确需向领导同志反映或申诉的,可在校领导接待日向领导反映,或通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转送报告和安排面谈。

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党委书记、校长离校出差,应安排有关副书记、副校长代为主持工作;党委书记、校长一般不应同时离校出差;副校职领导出差、拟组织或参加重要的内外事活动,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并得到同意;校内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院(系)院长(主任)、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向组织部请假;党群系统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请假并在党委办公室备案;行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校长请假并在校长办公室备案;校内各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九、重视师生员工来信来访工作。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畅通师生与校领导直接交流、反映问题的渠道;学校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学校领导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十、推进信息公开。学校重大事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应按照《西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便于师生知情、参与和监督;凡与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重要经济活动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各单位均应以适当形式和程序面向师生公开。

十一、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应立发立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处置情况等,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迟报、缓报、瞒报。

十二、加强工作督办。各单位对上级机关及学校通过公文、会议、领导批示作出的部署、提出的任务要及时认真办理,保证工作落到实处,督办任务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落实;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专项监督职能,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学校报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